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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件的代理纪实

来源:广东医疗纠纷网 | 作者:唐雪榕 | 时间:2016/10/20

2007年夏天的一个中午,和往常一样睡着午觉。一阵急匆匆的脚步声和随后前台接待人员的电话把我从梦中吵醒。有人要咨询案件,我柔了柔朦胧的睡眼,振作了下精神,走到接待室。

“二奶”起诉“大款”要求还钱

坐 在我面前的是一位衣着考究、风度翩翩的中年男子,但可以明显让我感觉到的是他的眼睛里充满着的焦虑。“胡律师,我被人起诉了,我需要律师的帮助,”还没等 我开口他就急不可待了。“不要急,慢慢讲发生什么事情了?”我帮他稍微稳定了一下情绪。随之他拿出一叠材料,有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 传票。我快速的看了一下这些材料,他叫庄正方,原告叫王影,原告在诉状上称庄正方和他的妻子张晴在2007年一起向其借款人民币25万元,在约定的时间内 没有还款,故将庄正方夫妻俩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另外,借条上清楚的写明:“今借王影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于1月归还,借款人庄正方。”

看 了材料后我抬起头,庄正方的面部表情比之前更加焦虑,或许是那些诉讼材料在起作用吧。我直截了当的问道:“你有没有向她借过钱?”“天地良心啊,我怎麽会 向她借钱?”我进一步追问:“借条上的名字是你签的吗?”他点点头,直觉告诉我这个案件的事实并不简单。我让庄正方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的告诉我,他猛吸 了几口烟对我说:“胡律师,不瞒你说,王影是我包的二奶,我们两是在KTV里认识的,后来就同居了好几年,我老婆知道这事后和我大吵,把钱捏的很紧,王影每次向我要大钱买东西,我只能通过写借条的方式推脱,去年我要求和她分手,她要求我把这些年我写的借条拼成一张重新出具了现在的这张借条,没想到现在她就拿着借条起诉我了,我真没向她借钱。”

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

庄 正方的这段话让我看到了这个案子的一点希望,但是理性同时告诉我要将这些事实还原让法院采信,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以我的办案经验,一般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只要原告能够拿出形式上真实的借据,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概率相当高。据庄正方介绍,之前每次写借条时都只有他们两人在场,因此想通过直接证据反驳借款事实 已无任何可能。那么只能把取证的重心放在间接证据上。

对于间接证据,法律规定只有间接 证据达到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我初步拟定了一下取证思路,决定从三个方面下手:1、原被告之间的包养关系,证 明原告经济上对被告的依存关系;2、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证明被告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也没有出借25万的经济能力;3、庄正方的妻子张晴对庄与王 的关系是明知的,按一般生活常理推测其也不会向一个破坏其家庭的人借款。

举证期限没几天就要到了,为了争取更多的取证时间,我写了一份《延长举证期限申请书》递交至法院。

关 于证明庄正方与王影的包养关系,我找到了两位证人,他们过去一直和庄正方在一起打牌、吃饭,那时王影也经常加入,庄与王的关系他们都是知道的,听说现在闹 上了法庭都有些哭笑不得,对于出庭作证的要求都满口答应。同时,据庄正方介绍,王影借房的房租几年来都是他支付的,但没有拿过任何收据。于是我便陪同庄正 方找到了房东,房东一口回绝了作证的要求(事后得知此案王影请的代理人就是房东本人)。

对于庄于王各自经济能力的证据,我询问了一下庄正方,但让我感到惊讶和失望的是除了一套他与妻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外就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经济能力的证据了。而王影没有工作,也没有相对固定的收入,生活开支主要依靠庄正方的给与这一点前面提到的两位证人倒是可以证明。

接 下来我又找到张晴,了解他所知道的庄正方与王影的事情。但没想到张晴一上来就给我吃了一个闭门羹,不过这也好理解,先是丈夫背叛了她,接着又被丈夫连累, 被人告上了法庭,雪上加霜,岂有不怒之理!但生气归生气,眼下官司的事情还是要解决的,如果没有她的配合,案子会比较被动,再说她本身也是被告啊。没办 法,还是要硬着头皮去劝说,经过“讨价还价”我争取到了和她说上10分钟话的时间。首先我告诉她我对她的遭遇非常同情,她在这件事情上的确是受害者,其次 如果她现在不配合,案子输了最终只能让自己雪上加霜,对丈夫的恨完全可以放到官司结束后再做解决,现在应该“一致对外”。功夫不负有心人,晓之以理、动之 以情后,张晴终于同意与我配合。她告诉我其实她很早就知道庄正方和王影的事情了,王影在几年前一直打电话给她,说她年纪大了,丈夫不爱她了,要他们离婚, 有一次还打她的手机,当时她正在单位工作,接电话的是她的同事,王影在还未确认接电话的人是张晴的时候就开始破口大骂了,之后同事把事情告诉了她,她气的 几天没好好吃饭。听后,我立刻要求妻子带我去见她的同事,希望他能出庭作证。同事对张晴很同情,在我们将官司的事情讲给她听后表示一定会帮助她伸张正义。

另 外,我又得到一个重大的发现,在“借款”前几天,庄正方夫妻俩为了王影的事曾经发生过争执,张晴脸被打伤了,庄正方在派出所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妻 子,但保证书上只写打人是因为琐事而发生的,但不管怎样,这至少能够说明夫妻两当时关系恶化,依张晴当时的伤情,不太可能与丈夫一起向王影借钱。

经 过前期的调查取证,获得了一些初步反驳对方的证据。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如何在法庭上揭穿对方的谎言。一般来讲谎言都有漏洞,即使很高明的人要把漏洞完全堵上 也是很难做到的,但高明的人会通过少说话来避免被对方抓住过多的漏洞。如何才能让对方“多说话”呢?根据法律规定,在庭审中,经过法官同意当事人可以向对 方发问。只有不断的发问才能找到破绽,准备庭审中的问题成为目前阶段的当务之急。

一问三不知的庭审

紧锣密鼓的庭前准备之后,庭审如期而至。王影委托了律师,但其本人未出庭,而我方的两位被告三位证人悉数到庭。审理中首先我向法庭阐述了答辩意见:原被告之间系非法同居关系,原告无业,几年来的日常开支完全依靠被告提供,本案中的借条是被告所写,但并无真实借贷事实存在。

法 庭调查阶段,对方提供了一份借条原件作为其唯一的证据,我对此的质证意见是这份书证只是一个初步证据,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被告还需要对证据进行补强。轮到 我方举证时,首先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庄正方在派出所出具的但保书和张倩的验伤单和伤势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张倩在庄正方出具借条前几天与庄正方关系恶 化,张倩脸部受伤,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被告夫妻俩一同前往借钱的事实违背常理。对方律师意识到了这个漏洞, 其只能通过偷梁换柱的方法认为:诉状上所写的 夫妻一起借款是因为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组证据是三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原告与被告庄方正的关系系非法同居,原 告系无业人员,被告长期以来负责原告的生活开支;

举证质证完毕后,进入相互发问阶段,原告首先放弃了反问的权利。轮到我方发问时,我依次向对方提出了如下问题,对方作了如下回答:

被:原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

原代:普通朋友。

被:原告在上海期间从事过什么职业,现从事什么职业?

原代:当事人未告知,我也不太清楚。

被:原告所称的25万元借款的来源于何处?

原代:合法收入。

被:请具体说明到底是哪方面的收入?

原代:不清楚。

被:25万借款是以何种形式交付被告的?

原代:现金。

被:现金原先存放于那个银行?

原代:不清楚。

很 明显,对方在用瞒天过海的伎俩,法庭也意识到这些事实有必要查清,于是要求原告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我方的发问。但第二次开庭对方当事人依然没有出庭,当 法庭问及不出庭的理由时,对方代理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强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所以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出庭是完全合法的。我马上向法庭提出,既然原告当事人委 托了代理人出庭,那么代理人就有义务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如果代理人刻意回避,那么在事实认定上就应当做出对原告的不利推定。为了让法庭对原告隐瞒其毫 无借款能力的事实,必须乘胜追击,经庄正芳同意,我申请在法庭主持下,对原被告双方做测谎鉴定,原告代理人不出所料的拒绝了。

接 下来是法庭辩论,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系婚外同居关系,原告的一切生活开支都由被告提供,按照一般生活经验,经济上的强势方不太 可能向经济上的弱势方借款;二、关于借款来源,25万元对于一个没有任何收入的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原告应当说明这笔借款来源于何处,但原告却刻意回 避这节事实,以笼统的合法收入来掩盖事实;三、虽然对于测谎,法律没有强制要求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该项义务,但比较原被告对于测谎的态度可以看出在说谎的 可能性上,态度消极的原告要远比态度积极的被告更高;四、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但原告却未对已提供借款之事实举证。

虽然庭审时,我方占据了上风,但对于判决结果,我还是有点忐忑。一周后,法院下达了判决,法庭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二审大逆转

收 到判决书后,庄正方愤愤不平,虽然我也很失望,但在他面前还是表现出对二审的信心。分析一审判决书,法庭没有采纳我方意见的理由只有一点,我方提供的证据 系单一证据,没有证明力。那何为单一证据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一证据是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对于本案,我方的举证逻辑表现为:原被告 之间非法包养的关系——原告无借款能力——原告未将25万元借款提供给被告。首先在一审中,我方提供的三位证人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他们对于原被告之间 关系的证词应当被认定。其次对于原告无借款能力的事实,首先必须明确对于这一消极事实,我们的举证深度是有限的,我们的两位证人能够证实原告几乎每天都在 家附近的棋牌室打牌并无固定职业,如果原告认为其有借款能力,完全可以轻而易举的举证证明 ,但原告被问及其借款来源时却无法说明到底是何种收入,那么对 于这种毫无证据的反驳,法庭应当认可我方的举证。第三、关于25万元是否提供的问题,原告并无举证,也无法说清25万元现金是从何处取出,这一表现明显违 背常理,法庭应当作出对其不利推定。总之,我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规制的把握存在一定的失误,经过和庄正方交换意见,我们决定提起上诉。

二 审庭审时,王影还是没有出庭,当法庭就有关借款来源及款项支付的问题向对方代理人提问时,对方也知道再这样蒙混过关已经很难了,于是代理人说王影在上海一 直打零工,借款是向老家父母借的。机会来了,不怕你胡说,就怕你不说,我立刻提请法庭注意,首先,对方在一审时对借款来源的陈述是其合法收入,而到了二审 却改为是向父母的借款,这一行为明显违背禁止反言的诚实信用原则,说明其在法庭上的陈述是不可信的。其次,王影的老家在江苏的 一个贫穷的农村,去年的人均年收入只有五千元左右,要积累25万元几乎是不可能的。再次,如果王影父母能够拿出那么多钱,那么根据现代社会的生活习惯,从 安全角度考虑大额钱款一般是不可能放在家里,那请对方告知这笔钱是从哪个机构提取出来的。法庭明显采纳了我的意见,要求王影亲自出庭说明这一事实,但其代 理人以王影几天前已回老家的理由推脱,庄正方立即告诉法官对方在撒谎,他的朋友昨晚还看到王影,现在可以立即去王影的住处查实,对方代理人无语。接着,我 们继续要求二审法院主持测谎鉴定,对方的态度还是拒绝,但我意识到对方的心理防线已经彻底崩溃了。

经 过二审的庭审,我对胜诉充满了信心。几天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达了,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 同,贷款人必须证明已提供了借款的事实,但原告无法证明其借款来源和应当具备的借款能力,也无法证明其将款项已提供给被告,并且在一、二审中对于借款来源 的陈述都不一致,因此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结案后的一点思考

虽然最终我们胜诉了,但在这场婚外情事 件中没有赢家。一个家庭被从此拆散,一个女人错过了美好的年华。法律不同于道德和情感,在道德上,庄正方是应当遭到谴责的,在情感上对王影或多或少会有一 点同情。而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是正义,正义需要通过严密的程序将事实的真相还原,然后运用实体法将纠纷化解,在探索法律正义的过程中,很多情感的因素会被 无情的忽略,很多道德的评价也会被暂时的祛除,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是我们不可或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