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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致残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广东医疗纠纷网 | 作者:唐雪榕 | 时间:201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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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行政人员,去年8月份,因家中有急事,我一下班就骑着自行车往家赶,为了超近路,我于是逆向行驶,迎面开来一辆小汽车,我躲闪不及被撞伤。事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们公司认为,由于发生的主要责任在我,就不同意给我工伤待遇。我对此不服,特向您请教,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答:你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如果根据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你的情况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该《办法》第8条第9款对于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作,即:1、必须在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2、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3、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4、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必须是本人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对照这一标准,由于你负事故主要责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该《办法》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已经废止。

  现在你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无论你有没有责任,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

  如果你所在的公司不为你申报工伤,你本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